社團法人台灣高血壓學會
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
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:台灣高血壓學會為綜理有關本會學術性活動、及舉辦有關高血壓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事宜,特設立「台灣高血壓學會學術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高血壓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五條訂定之。
第二條: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並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、執行秘書一人、委員若干人(至少七人)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。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,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。委員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。
第三條: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1、 綜理本會各項學術活動,舉辦定期與不定期學術研討會。
2、 提倡高血壓相關研究及協助高血壓相關研究之人才培育。
3、 規劃本會學術會議之節目,審核投稿論文與選擇適當論文,以利本會學術會議議程的進行。
4、 規劃年度會員大會暨學術演講活動等相關事宜。
5、 舉辦其他有關學術活動。
6、 協助學會參與國際相關組織及活動。
7、 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。
第四條: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,每3至6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五條:委員會議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,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持人。
第六條: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第七條: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八條: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社團法人台灣高血壓學會
教育委員會組織簡則
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:台灣高血壓學會為綜理有關本會教育推廣事宜,特設立「台灣高血壓學會教育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高血壓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五條訂定之。
第二條: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並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、執行秘書一人、委員若干人(至少七人)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。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,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。委員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。
第三條: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1、 計劃及推展在職醫療相關人員高血壓繼續教育之訓練課程,並安排相關學術演講及活動。
2、 協同政府釐訂高血壓防治之政策及方案並推動高血壓之防治,宣導國人高血壓相關之衛生教育。
3、 協助學會參與國際相關組織及活動。
4、 協助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。
5、 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。
第四條: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,每3至6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五條:委員會議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,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持人。
第六條: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第七條: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八條: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社團法人台灣高血壓學會
甄審委員會組織簡則
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:台灣高血壓學會為綜理有關本會會員入會之甄審,特設立「台灣高血壓學會甄審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高血壓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五條訂定之。
第二條: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並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、若干人(至少三人)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。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,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。委員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。
第三條: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1、 審查會員入會申請資格,並於理監事會提出與公佈。
2、 協助高血壓相關研究之人才培育。
3、 審核相關醫師及醫事人員訓練成果及授予完訓證明。
4、 協助教育委員會,製發上課證明或結業證書。
5、 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。
第四條: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會議。
第五條:委員會議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,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持人。
第六條: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第七條: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八條: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社團法人台灣高血壓學會
公共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
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
第一條:本會為整合本會與政府機關、學術界、產業界及媒體之溝通管道,促進對外公共事務之交流與應對,強化本會推展會務之效能,特依本會章程第六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,設立「台灣高血壓學會公共事務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並訂定本組織簡則。
第二條: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並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、執行秘書一人、委員若干人(至少七人)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。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,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。委員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。
第三條: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1. 強化與國內外高血壓及疾病相關機關、學會、組織之合作與交流。
2. 提升本會與政府政策制定機關之對話平台,提出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之政策建議與具體措施。
3. 建立並聯繫與媒體、衛生主管機關及相關醫事團體之溝通管道。
4. 遇有重大公共事務事件,研擬應變對策,提供理事長及發言人對外發言之參考依據。
5. 其他與本會章程宗旨及任務相關之事項。
第四條: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會議。
第五條:委員會議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,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持人。
第六條: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第七條: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八條: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