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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委員會組織簡則

社團法人台灣高血壓學會

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

中華民國102226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11273日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
中華民國11452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
 

第一條:台灣高血壓學會為綜理有關本會學術性活動、及舉辦有關高血壓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事宜,特設立「台灣高血壓學會學術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高血壓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五條訂定之。

第二條: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並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、執行秘書一人、委員若干人(至少七人)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。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,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。委員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。

第三條: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1 綜理本會各項學術活動,舉辦定期與不定期學術研討會。

2 提倡高血壓相關研究及協助高血壓相關研究之人才培育。

3 規劃本會學術會議之節目,審核投稿論文與選擇適當論文,以利本會學術會議議程的進行。

4 規劃年度會員大會暨學術演講活動等相關事宜。

5 舉辦其他有關學術活動。

6 協助學會參與國際相關組織及活動。

7 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。

第四條: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,36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五條:委員會議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,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人為主持人。

第六條: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
第七條: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八條: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 

社團法人台灣高血壓學會

教育委員會組織簡則

中華民國102226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11273日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
中華民國11452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
 

 第一條:台灣高血壓學會為綜理有關本會教育推廣事宜,特設立「台灣高血壓學會教育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高血壓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五條訂定之。

第二條: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並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、執行秘書一人、委員若干人(至少七人)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。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,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。委員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。

第三條: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1 計劃及推展在職醫療相關人員高血壓繼續教育之訓練課程,並安排相關學術演講及活動。

2 協同政府釐訂高血壓防治之政策及方案並推動高血壓之防治,宣導國人高血壓相關之衛生教育。

3 協助學會參與國際相關組織及活動。

4 協助印發會及有關書刊。

5 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。

第四條: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,36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五條:委員會議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,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人為主持人。

第六條: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
第七條: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八條: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 

 

社團法人台灣高血壓學會

審委員會組織簡則

中華民國102226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11273日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
中華民國11452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
 

 第一條:台灣高血壓學會為綜理有關本會會員入會之審,特設立「台灣高血壓學會甄審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高血壓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五條訂定之。

第二條: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並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、若干人(至少三人)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。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,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。委員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。

第三條: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1 審查會員入會申請資格,並於理監事會提出與公佈。

2 協助高血壓相關研究之人才培育。

3 審核相關醫師及事人員訓練成果及授予完訓證明。

4 協助教育委員會,製發上課證明或結業證書。

5 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。

第四條: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會議。

第五條:委員會議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,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人為主持人。

第六條: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
第七條: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八條: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 

社團法人台灣高血壓學會

公共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

中華民國11452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

 

 第一條:本會為整合本會與政府機關、學術界、產業界及媒體之溝通管道,促進對外公共事務之交流與應對,強化本會推展會務之效能,特依本會章程第六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,設立「台灣高血壓學會公共事務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並訂定本組織簡則。

第二條: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並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、執行秘書一人、委員若干人(至少七人)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。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,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。委員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。

第三條: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1. 強化與國內外高血壓及疾病相關機關、學會、組織之合作與交流。

2. 提升本會與政府政策制定機關之對話平台,提出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之政策建議與具體措施。

3. 建立並聯繫與媒體、衛生主管機關及相關事團體之溝通管道。

4. 遇有重大公共事務事件,擬應變對策,提供理事長及發言人對外發言之參考依據。

5. 其他與本會章程宗旨及任務相關之事項。

第四條: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會議。

第五條:委員會議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,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人為主持人。

第六條: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
第七條: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八條: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